日前,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《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辦法》)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以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,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場風險、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。
為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的實施,證監會2008年制定了《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(試行)》,全面梳理當時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規定的措施類型,對監管措施的調整范圍、適用原則、種類、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。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,監管措施在具體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,如,對監管措施的定位認識存在偏差,當事人陳述、申辯等程序性權利保障不充分,監管措施決定書記載內容過于簡單,監管措施決定書的送達存在困難等。同時,隨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制定、修訂,試行辦法列舉的監管措施類型也需要進行調整。
《實施辦法》起草遵循以下思路,包括堅持依法行政,提高監管執法規范化水平。堅持問題導向,為確保證監會監管執法的一致性、連續性。堅持“程序法”定位。主要就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作出規定,對于監管措施的具體適用情形、適用標準、適用對象等事項,由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其他規章規定。堅持監管措施及時矯正功能,突出效率要求。考慮到實施監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時矯正違法違規行為、防范風險蔓延、維護市場秩序,在程序設計上更加體現效率性。
《實施辦法》共二十五條,明確監管措施的種類、實施原則、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等。《實施辦法》明確列出責令改正、監管談話、出具警示函、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,并將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”作為兜底規定。
根據《實施辦法》,實施監管措施,應當遵循依法、效率、公正原則,應當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證監會規章規定的程序,應當及時矯正違法行為,防范風險蔓延與危害后果擴散,堅持風險防控與教育相結合,應當以事實為依據,與行為的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以及風險大小相當。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,也可以合并適用。
在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方面,《實施辦法》提出,實施機構應當對監管措施的取證、決定、送達等依法“留痕”;監管措施需要現場執法的,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,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;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,實施機構一般不再對該違法行為采取監管措施,但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證監會規章另有規定或者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尚未消除的除外;參與實施監管措施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,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,應當回避;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查明事實,全面收集有關證據;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。
為確保特殊情況下能夠及時處置風險,在特定情形下,不立即采取《實施辦法》相關規定的措施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、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、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,實施機構可以當場或者通過電子通訊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,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;存在確實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等特殊情況的,經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,不適用《實施辦法》關于事先告知的規定。